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
设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等规定,按照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辐射安全监管职能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环发〔2014〕590号)要求,2015年1月1日起,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委托至市、州部门管理,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核(换)发工作。
申请条件: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根据申领情况,需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一)许可证初次申领
1、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红头文件纸质版原件一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在申报系统填报);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纸质版原件一份;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项请登录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并将生成备案号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打印盖章后提交)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5、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纸质版原件一份;
6、由资质单位出具的近期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7、已有或拟有射线装置明细表纸质版原件一份;
8、有效期内所有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明件一份(纸质版);
9、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②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③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④射线装置报废制度;⑤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⑥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纸质版原件各一份;(结合本单位实际,每项制度分开单独列,不可照搬照抄)
10、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辐射环境监测方案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11、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12、单位法人签署的辐射安全责任书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13、年度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合同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二)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红头文件纸质版原件一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在申报系统填报);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纸质版复印件各一份;
4、年度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合同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纸质版原件一份。
(三)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改变许可证许可的活动种类或范围的;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
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红头文件纸质版原件一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在申报系统填报);
3、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意见表(辖区环保部门盖章)纸质版原件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纸质版复印件各一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项请登录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并将生成备案号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打印盖章后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各一份;
6、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纸质版原件一份;
7、由资质单位出具的近期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8、已有或拟有射线装置明细表纸质版原件一份;
9、有效期内所有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明件一份(纸质版);
10、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②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③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④射线装置报废制度;⑤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⑥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纸质版原件各一份;(结合本单位实际,每项制度分开单独列,不可照搬照抄)
11、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辐射环境监测方案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12、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13、单位法人签署的辐射安全责任书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14、年度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合同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四)许可证延续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红头文件纸质版原件一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办理意见表(辖区环保部门盖章)纸质版原件一份;
3、《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在申报系统填报);
4、监测报告:许可证有效期内最后一年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纸质版复印件各一份。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5、辖区环保部门近期关于辐射安全的监察记录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6、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纸质版原件一份:
换证周期内辐射工作总结包含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场所、射线装置、年工作量等方面)变化情况;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情况;射线装置台账;单位内部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变化情况;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责任落实情况;辐射日常管理情况;年度评估报告履行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工作场所、人员受照检测情况;辐射工作档案建立管理情况;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使用维护情况;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辐射安全防护仪器设备配备情况;辐射应急情况等。
7、有效期内所有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明件一份(纸质版);
8、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9、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合同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10、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纸质版原件一份。
(五)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
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注销申请红头文件纸质版原件一份;
2、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批复,Ⅲ类射线装置提交相关证明手续(射线管拆除后的照片、移交射线装置证明文件等)纸质版原件一份;
3、许可证正、副本纸质版原件一份。
备注:所有纸质资料准备齐全后均加盖公章后提交,提交资料电子版上传至申报系统(rr.mee.gov.cn)。
办理地点: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25号六楼支队办公室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机构: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不办理。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71-6305284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将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送至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经审查材料、现场检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批复文件和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环保部门网站
青海省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