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申请条件 |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办理材料 |
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纸质原件一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企业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总量计算过程、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示意图、污水雨水管网图纸质复印件各一份等。 |
办理地点 |
西宁市海晏路25号508室 |
办理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3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日期起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971-6306074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新版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
环保部门网站
青海省政府机构